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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成彦芬、焦风晓:

邢台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已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申请人)与你们之间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1年邢仲字第148号)。申请人请求:1、宣告合同提前到期,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90946.54元,利息及罚息10304.86元,合计101251.40元(该数据计算至2021年3月4日),但自2021年3月5日起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3、确认申请人对二被申请人提供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仲裁费、律师费等由二被申请人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不能,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和仲裁庭选定书、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仲裁风险责任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提交答辩书、仲裁员和仲裁庭选定书、证据材料等。答辩期满后3日内到本会领取组庭、开庭通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0个工作日上午9点00分在本会办案中心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会地址:邢台市红星街139号市政府机关对面邢台仲裁委员会办案中心邮政编码:054001电话

0319-3288737)

邢台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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