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新建、康俊果:
邢台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桥西支行(以下简称申请人)与你们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1年邢仲字第093号)。申请人请求:1、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97727.79元及至(房)字邢台分行桥西支行2009年0010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清偿完毕之日产生的利息、罚息。2、申请人依法对抵押物(南和天和城15-2-301)拍卖、变卖后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申请人负担本案仲裁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因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不能,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授权委托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和仲裁庭选定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仲裁风险责任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提交答辩书、仲裁员和仲裁庭选定书、证据材料等。答辩期满后3日内到本会领取组庭、开庭通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0个工作日上午9时00分,在本会办案中心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会地址:邢台市红星街139号市政府对面邢台仲裁委员会办案中心邮政编码:054001电话 0319-
3288755)
邢台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