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省政府令〔2025〕6号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规定》修订工作遵循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转化为规章制度。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安全监管、行政处罚主体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压实各部门监管责任。三是坚持法制统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效衔接。四是坚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对扫码入企、包容审慎、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行刑衔接等作出严格规定。五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引导企业合规生产经营。
新修订的《规定》新在哪些方面?
(一)压实执法责任
一是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二是要求细化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将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高风险事项列为执法检查必查内容。三是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机制。
(二)增加新制度新要求
一是严格执行“扫码入企”制度,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二是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只罚款不纠违。三是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推动企业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激励自查自纠。四是加强信用管理,将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三)明确法律适用
一是依法制定并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避免类案不同罚。二是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明确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确保过罚相当。三是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是鼓励运用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线上巡查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提升执法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二是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等周边地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协同,健全信息互通和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三是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定期梳理发布典型案例,提升依法履职能力。
(市应急管理局 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