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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讯(记者张明明 通讯员宋蕾放)日前,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档。其中,市区、沙河市、宁晋县等部分县(市、区)执行第二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临西县、广宗县、临城县等部分县(市、区)执行第三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今年12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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