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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不当利益返还

李某诉某广告设计服务部、宋某不当得利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商品房销售服务并提取销售提成。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向李某支付经纪服务佣金费用17700元需要开具发票,李某与某广告设计服务部的经营者宋某约定由该服务部为李某代开发票,某广告设计服务部代收佣金后再转账至李某账户,李某支付宋某600元开票费用。某广告设计服务部为李某开具了发票,李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600元费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应李某要求,向某广告设计服务部转账17700元,银行付款业务回单载明摘要为某小区7至9月份佣金。后李某多次向宋某索要上述款项,宋某拒不返还,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与被告的聊天记录截图,原告与宋某协商由某广告设计服务部为原告代开发票,收到款项后转至原告账户,原告为此支付费用。根据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开具的证明,某广告设计服务部与该公司并无业务往来,其向某广告设计服务部转账的钱款系原告的佣金,某广告设计服务部在收到上述钱款后未如约转交给原告,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故判决,某广告设计服务部返还李某服务佣金177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宋某以其个人财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典型意义】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受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益方的受益没有法律根据。本案中,被告某广告设计服务部收到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转账后并未按约定支付给原告李某,其自身受益。原告李某未获得其应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获得的佣金,其实际遭受损失。某广告设计服务部经李某多次催要均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拒绝支付,其获益与原告李某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某广告设计服务部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并无业务往来,其获得案涉钱款没有法律依据。法官提醒,任何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均应遵循诚信原则,切记他人之财不可贪。同时,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遵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代开发票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孙瑞超

通讯员王剑、葛婷

本栏目由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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