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图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旭洋建材有限公司、武丽琴、蒋秀丽、崔红利:
邢台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已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以下简称申请人)与你们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3邢仲字第323号)。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自2023年3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全部本息偿还完毕日止。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对被申请人武丽琴名下抵押的位于邢台市襄都区新兴东路塔林小区5号楼4层1单元7【不动产登记证明为冀(2023)邢台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213号】项下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申请人河北天图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旭洋建材有限公司、武丽琴、郭利玲、蒋秀丽、崔红利、李继萍对本裁决第一项载明的被申请人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的其他仲裁请求。五、本案仲裁费81800元、已实际发生的公告费1500元(该费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河北心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天图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旭洋建材有限公司、武丽琴、郭利玲、蒋秀丽、崔红利、李继萍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不能,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邢仲裁字第323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本会地址:邢台市信都区冶金北路与永祥街交叉口西北角综合楼七层 邮政编码:054001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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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