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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政策解读

系列之六

煤矿在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未及时研判报告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将造成风险失控形成重大隐患甚至酿成事故;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后,受威胁区域人员未停止作业、及时撤出,将造成事故发生或伤亡扩大。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生命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及时报告和撤人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

煤矿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及时报告的情形:

煤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煤矿分管负责人或带班值班矿领导报告;情况严重的,及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1.井下甲烷浓度达到0.75%以上,或者变化浓度超过0.2个百分点的;

2.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急剧变薄、增厚的;

3.矿井涌水量(不包括探放水时的可控出水量)、长观孔水位变化幅度达到20%以上的;

4.井下出现突水点;

5.矿井一氧化碳浓度达到24ppm,或者变化浓度超过5ppm的,或者有带式输送机的进风巷发现一氧化碳的;

6.冲击地压监测单个微震事件能量达到104J以上的;

7.采掘工作面遇有预测外或者变化较大地质构造的;

8.顶板离层、锚杆(索)应力、支架压力等监测数据突然增大,或者锚杆(索)断裂、棚梁棚腿弯曲严重的;

9.露天煤矿台阶有滑动迹象,工作面有伞檐或者有塌陷危险的老空区,发现拒爆、熄爆的;

10.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应当报告的。  (市应急管理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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