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河北绿岭庄园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绿建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河北绿临果业有限公司、河北博路天宝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高胜福:
邢台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临城支行(以下简称申请人)与你们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4年邢仲字第113号)。申请人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7949955.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截止到2024年2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2206038.91元,自2024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裁决被申请人河北绿岭庄园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绿岭康维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绿建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河北鸣翠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绿临果业有限公司、河北博路天宝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高胜福、张爱云对被申请人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土地使用权、房产的证书编号分别为临国用(2015)字第001号、临房权证单位字第000302号)的拍卖、变卖等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抵押林木(产权证书号:临政林证字(2005)第00169号)的拍卖、变卖等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裁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质押的商标权的拍卖、变卖等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仲裁申请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不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授权委托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和仲裁庭选定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仲裁风险责任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提交答辩书、仲裁员和仲裁庭选定书、证据材料等。答辩期满后3日内到本会领取组庭、开庭通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0个工作日上午9时00分,在本会办案中心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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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