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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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杜汉坤:

邢台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安兵伟(以下简称申请人)与你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1年邢仲字第217号)。申请人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杜汉坤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6388元及利息(利息自仲裁申请日起至全部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2、裁决被申请人杜汉坤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元。3、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杜汉坤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不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授权委托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和仲裁庭选定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仲裁风险责任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提交答辩书、仲裁员和仲裁庭选定书、证据材料等。答辩期满后3日内到本会领取组庭、开庭通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0个工作日上午9点00分,在本会办案中心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会地址:邢台市红星街139号市政府机关对面邢台仲裁委员会办案中心 邮政编码:054001电话0319-3288736)

邢台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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